《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对于消毒产品名称有严格要求,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需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那么在给消毒产品命名时应注意什么?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1.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2.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2)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3)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4)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3.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1)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2)虚假、夸大和**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代”等;
(3)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4)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5)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1.洗手液、护理液、漱口水等不是消毒产品分类属性名称;
2.不得标注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
3.妇科、男科等术语不可以标注;
4.疾病名称不可以以通用名的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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