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烟草的检疫方法和检疫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烟草的检疫。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烟草 tobacco
本标准所指烟草为经加工的烟草叶片及其初加工品,包括烤烟、香料烟、白肋烟、混配烟片、烟草薄片及烟梗等。
2.2 香料烟 oriental tobacco
种小叶型晒烟,采用晒制或晾晒结合进行调制。叶片小,含烟碱量少,具有特殊的香气。
2.3 把烟 bundled tobacco
又称扎把烟,采收时将一定数量的同等级烟叶在叶柄处扎把,烤制后即成为把烟。
2.4 片烟 loose leaf tobacco
初烤后的烟经打叶复烤,去除烟梗后一定规格的叶片碎片。
3 检疫依据
3.1 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
3.2 政府间的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3.3 中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
3.4 进境植物检疫许可证、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文本中订明的植物检疫要求。
4 检疫准备
4.1 审核报检所附单证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报检单填写是否完整、真实,与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装箱单、发票等资料内容是否相符。
4.2 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资料,确定检疫依据及检疫要求。
4.3 了解输出国产地疫情或输入国检疫要求,明确检疫规定。
5 现场检疫
5.1 检疫工具
手持放大镜、毛刷、指形管、剪刀镊子、样品袋、标签、记号笔等。
5.2 核查货证
核查货物的品名、规格、产地、数量、质量、件数包装唛头、级别、收获年份等,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进境烟草还应核查进境前是否经过预检。
5.3 运输工具检疫
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干净、有无受有害生物感染、有无夹带土壤等禁止进境物。
5.4 包装物检疫
检查内外包装是否受有害生物感染、有无夹带土壤等禁止进境物。
5.5 货物检疫
随机对货物堆位的上、中、下各层进行检查检查货物是否有害虫及其为害状、有无病害症状、有无夹带土壤等禁止进境物,将可疑的样品(包括等级差、叶色暗淡和无光泽的烟叶样品)装入样品袋并作好标记。
5.6 抽样
以一检疫批为单位,按下列比例抽样查验:
——20件以下全部查验;
——21~500件的抽查20件;
——501件以上的,按5%~10%的比例抽查。
对来自我国关注的有害生物疫区的货物,可适当增加比例抽样查验。
5.7 取样
5.7.1 把烟每批取样20kg~40kg,香料烟、片烟每批取样6kg~15kg,其他类型取样3kg~5kg。
5.7.2 有关样品送实验室检验鉴定。
6 实验室检验
6.1 病害检验
对抽取的样品进行仔细的症状检查,发现可疑症状的进一步做病原检查。
6.2 害虫、螨类检验
将截获的害虫置于解剖镜或显微镜下检验鉴定。对难以直接鉴定的幼虫卵、蛹应进行饲养,必要时连同样品一并置于昆虫饲养箱中进行饲养,成虫后进行鉴定。
6.3 杂草检疫
将截获的杂草籽置于解剖镜或显微镜下检验鉴定。
7 结果评定与处置
7.1 合格评定
经检疫,符合3.1、3.2、3.3、3.4的检疫规定,评定为合格。
7.2 不合格评定
检疫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
——发现禁止进境物;
——发现协定应检有害生物;
——发现其他不符合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
7.3 不合格的处理
进境的,应实施检疫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予以退货或销毁处理。
出境的,应针对情况进行除害处理,并对处理后的货物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货物,作不准出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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