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豆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豆饼、豆粕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无公害食品豆腐。本标准不适用于以转基因大豆、豆饼、豆粕为原料生产加工的豆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发布)
3 要求
3.1 加工用水要求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 规定。
3.2 感官要求
无公害食品豆腐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无公害食品豆腐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卫生指标
无公害食品豆腐的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称取豆腐样品100g于白色瓷盘中。
4.1.1 气味:用鼻嗅的方法检测。
4.1.2 色泽、滋味、组织状态杂质:用眼观、口尝、手触的方法检测。
4.2 理化指标检验
4.2.1 水分
按GB/T 5009.3 规定执行。
4.2.2 蛋白质
按GB/T 5009.5 规定执行。
4.3 卫生指标检验
4.3.1 敌敌畏、乐果
按GB/T 5009.20 规定执行。
4.3.2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 规定执行。
4.3.3 砷
按GB/T 5009.11 规定执行。
4.3.4 铅
按GB/T 5009.12 规定执行。
4.3.5 镉
按GB/T 5009.15 规定执行。
4.3.6 汞
按GB/T 5009.17 规定执行。
4.3.7 铬
按GB/T 14962 规定执行。
4.3.8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
按GB 4789.2、GB 4789.3、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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