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骨粉调味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所定义的排骨粉调味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17 白砂糖(GB 317—2006,Codex stan 212-1999,NEQ)
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2007 谷氨酸钠(味精)
GB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T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QB/T 1500 味精
QB/T 2343.1 赤砂糖
QB/T 3798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SB/T 10371—2003 鸡精调味料
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排骨粉调味料 rib for seasoning
以猪排骨的浓缩抽提物、味精、食用盐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香辛料、呈味核苷酸二钠等其他辅料,经混合、干燥加工而成的具有猪排骨鲜味和香味的复合调味料。
4 要求
4.1 主要原料和辅料
4.1.1 猪排骨(猪肉)
应符合GB 9959.1或GB/T 9959.2的规定。
4.1.2 味精
应符合GB 2720和GB/T 8967或QB/T 1500的规定。
4.1.3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4 食糖
应符合GB 317或QB/T 2343.1 的规定
4.1.5 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QB/T 3798 的规定。
4.1.6 香辛料
应干燥,无霉变,香味正常。
4.2 感官特性
感官特性应符合表1的要求。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 净含量负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5.1.1 色泽、形态
取样品5g,放置在白色滤纸上或玻璃器皿内,进行目测。
5.1.2 香气
配制1%的排骨粉调味料溶液,嗅其气味。
5.1.3 滋味
配制1%的排骨粉调味料溶液,取少许样品溶液放入口内,仔细品尝。
5.2 理化指标
5.2.1 氨基酸态氮
5.2.1.1 原理
利用氨基酸的两性作用,加入甲醛以固定氨基的碱性,使羧基显示出酸性,用氢氧化钠标准溶液滴定后定量,以酸度计测定终点。
5.2.1.2 试剂
5.2.1.2.1 甲醛(36%):应不含有聚合物。
5.2.1.2.2 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c(NaOH)=0.05mol/L]。
5.2.1.3 仪器
5.2.1.3.1 酸度计。
5.2.1.3.2 磁力搅拌器
5.2.1.3.3 25mL碱式滴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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