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啤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啤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8,ISO780:1997,MOD)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4544 啤酒瓶
GB/T 4928 啤酒分析方法
GB/T 5738 瓶装酒、饮料塑料周转箱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9106 包装容器铝易开盖两片罐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3521 冠型瓶盖
GB/T 17714 啤酒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啤酒beer
以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酒花制品),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发酵酒。
注:包括无醇啤酒(脱醇啤酒)
3.2 熟啤酒 pasteurized beer
经过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的啤酒。
3.3 生啤酒 draft beer
不经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而采用其他物理方法除菌,达到一定生物稳定性的啤酒。
3.4 鲜啤酒 fresh beer
不经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成品中允许含有一定量活酵母菌,达到一定生物稳定性的啤酒。
3.5 特种啤酒 special beer
由于原辅材料、工艺的改变,使之具有特殊风格的啤酒。
3.5.1 干啤酒 dry beer
真正(实际)发酵度不低于72%,口味干爽的啤酒。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
3.5.2 冰啤酒 ice beer
经冰晶化工艺处理,浊度小于等于0.8EBC的啤酒。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
3.5.3 低醇啤酒low- alcohol beer
酒精度为0.6%vol~2.5%vol的啤酒,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
3.5.4 无醇啤酒non- alcohol beer
脱醇啤酒
酒精度小于等于0.5%vol,原麦汁浓度大于等于3.0°P的啤酒。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
3.5.5 小麦啤酒 wheat beer
以小麦芽(占麦芽的40%以上)水为主要原料酿制,具有小麦麦芽经酿造所产生的特殊香气的啤酒。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
3.5.6 浑浊啤酒 turbid beer
在成品中含有一定量的酵母菌或显示特殊风味的胶体物质,浊度大于等于2.0EBC的啤酒。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
3.5.7 果蔬类啤酒 fruit and vegetable beer
3.5.7.1 果蔬汁型啤酒 beer with fruit and vegetable flavor
添加一定量的果蔬汁,具有其特征性理化指标和风味,并保持啤酒基本口味。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啤酒的规定。
3.5.7.2 果蔬味型啤酒 taste of fruit and vegetable beer
在保持啤酒基本口味的基础上,添加少量食用香精,具有相应的果蔬风味。除特征性外,其他应要求符合相应啤酒的规定。
3.6 柏拉图度 plato
原麦汁浓度的一种国际通用表示单位,符号为°P,即表示100g麦芽汁中含有浸出物的克数。
3.7 冰晶化 ice crystallization
将啤酒经过专用的冷冻设备进行超冷冻处理,形成细小冰晶的再加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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