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冶金焦炭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供高炉冶炼用的焦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97 焦炭试样的采取和制备
GB/T 2001 焦炭工业分析测定方法
GB/T 2005 冶金焦炭的焦末含量及筛分组成的测定方法
GB/T 2006 焦炭机械强度的测定方法
GB/T 2286 焦炭全硫含量的测定方法
GB/T 4000 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 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 技术要求
3.1 冶金焦炭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 经供需双方协商,抗碎强度可按M25或M40。供货,未注明时按M40供货。
3.3 水分、焦末含量不作为质量考核依据。
4 试验方法
4.1 水分、灰分、挥发分的测定按GB/T 2001 的规定进行。
4.2 全硫的测定按GB/T 2286 的规定进行。
4.3 机械强度的测定按GB/T 2006 的规定进行。
4.4 反应性和反应后强度的测定按GB/T 4000 的规定进行。
4.5 焦末含量及筛分组成的测定按GB/T 2005 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冶金焦炭的质量检验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进行验收。
5.2 焦炭试样的采制样按GB/T 1997 的规定进行。
5.3 数值修约按GB/T 8170 的规定进行。
5.4 当需方验收产品质量对质量有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 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6.1 产品用洁净的火车车箱、汽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
6.2 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应包括:供方名称、产品名称、标准编号、质量等级、批号、毛重、净重、车号、发货日期和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检验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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