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半焦的质量要求、采样、制样及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以及运输与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境内作为城市锅炉燃料使用以及作为民用燃料使用的半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219 煤灰熔融性的测定方法
GB 4741996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 475—1996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
GB/T 476 煤的元素分析方法
3 术语
3.1 半焦
半焦(俗称“兰炭”),是褐煤以及低热演化程度的烟煤进行低温干馏以后所得到的固体产物。
3.2 粉末率
半焦中粒度小于规定粒度下限部分的质量百分数。
4 质量要求
4.1 半焦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地区划分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5 采样和制样
5.1 采样按GB 475 规定进行。
5.2 制样按GB 474 规定进行。
6 试验方法
6.1 全水分的测定按GB/T 211 中的空气干燥法规定进行,干燥时间同烟煤。
6.2 空气干燥基水分的测定按GB 212 中的空气干燥法规定进行,干燥时间同烟煤。
6.3 灰分的测定按GB/T 212 规定进行
6.4 挥发分的测定按GB/T 212 规定进行。
6.5 发热量的测定按GB/T 213 规定进行。
6.6 全硫的测定按GB/T 214 规定进行。
6.7 灰熔融性的测定按GB/T 219 规定进行。
6.8 氢的测定按GB/T 476 规定进行
6.9 限下率或粉末率的测定按附录B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出厂检验项目:Qnet,ar、Ad、Jdaf、St,do
7.1.2 产品每批次出厂时应对7.1.1所述项目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需进行全项目检验。
7.2.2 下列情况需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时;
b)原料煤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供需双方有质量争议时;
d)依法设立和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对半焦进行检验时,必须按本标准进行全项目检验。
8 判定规则
8.1 强制性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表1规定者,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2 其余项目一次检验不符合项不得超过两项,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9 运输与储存
9.1 运输途中必须加盖蓬布,以防撒落、雨淋。
9.2 储存时应有防雨措施,避免潮湿雨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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