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以大量元素氮、磷、钾为主要成分的,添加适量微量元素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以及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250 *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T 17420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GB 18382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HG/T 2843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NY/T 887 液体肥料密度的测定
NY/T 1115 水溶肥料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NY/T 1108 液体肥料包装技术要求
NY 1110 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溶肥料 water-soluble fertilizers
经水溶解或稀释,用于灌溉施肥、叶面施肥、无土栽培、浸种蘸根等用途的液体或固体肥料。
4 要求
4.1 外观均匀的液体或固体。
4.2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4.3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4.4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汞砷镉、铅、铬限量指标应符合NY 1110 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按附录A规定执行。
5.2 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
按附录B规定执行。
5.3 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按附录C规定执行。
5.4 铜含量的测定
按GB/T 17420 附录A规定执行
5.5 铁含量的测定
按GB/T 17420 附录B规定执行。
5.6 锰含量的测定
按GB/T 17420 附录C规定执行。
5.7 锌含量的测定
按GB/T 17420 附录D规定执行。
5.8 硼含量的测定
按GB/T 17420 附录E规定执行。
5.9 钼含量的测定
按GB/T 17420 附录F规定执行。
5.10 pH 的测定
按GB/T 17420 附录G规定执行。
5.11 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按NY/T 1115 规定执行。
5.12 水分的测定
按GB/T 8576 或GB/T 8577 规定执行。GB/T 8577 为仲裁法。
5.13 液体肥料密度的测定
按NY/T 887 规定执行。结果用于质量浓度的换算。
5.14 汞含量的测定
按NY 1110 附录A规定执行。
5.15 砷含量的测定
按NY 1110 附录A规定执行。
5.16 镉含量的测定
按NY 1110 附录B规定执行。
5.17 铅含量的测定
按NY 1110 附录B规定执行。
5.18 铬含量的测定
按NY 1110 附录B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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