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夫妻因捕杀国家“三有”野生鸟 被判承担刑事责任并提供1800小时公益服务

百检网 2021-11-15
  因毒杀野生鸟类,村民沈某、陈某夫妻除承担刑事责任外,每周还要在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参加巡护拆鸟网、林业养护和河道保洁等生态养护工作3次,每次3小时,这样的公益 服务将延续2年。
 
  据悉,在沈某、陈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上海铁路检察院通过诉前磋商,形成公益劳动补偿结合经济赔偿协议,成为上海使用公益劳动补偿受损生态资源恢复的**案例。
 
  2018年7月至8月期间,沈某夫妻二人在崇明岛上多处农田里投撒拌有毒药的小麦籽,捕杀了珠颈斑鸠、山斑鸠、火斑鸠、棕背伯劳等多种国家“三有”(有益的、有重要经济、有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野生鸟类共计1763只。同年8月,两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刑事拘留,后沈某被取保候审,其妻陈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上海铁检院认为,沈某夫妻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更是破坏了崇明岛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办案组听取了鸟类学专家的参考意见,与上海市崇明区发改委等研讨,对受损野生鸟类的资源价值进行了鉴定,依法认定涉案的野生鸟类的基准价值合计为502100元。
 
  由于沈某夫妻经济赔偿能力较弱,难以承受全部经济赔偿。办案组拟定,夫妇俩在两年内服务巡护拆鸟网等工作1800个小时作为替代性修复方案。
 
  2019年1月,上海铁检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了诉前磋商,由赔偿权利人崇明区港沿镇政府与赔偿义务人沈某、陈某达成赔偿协议。
 
  按照协议沈某、陈某共同连带赔偿3万元,用于崇明地区公益林的补植复绿;沈某、陈某各自每周参加巡护拆鸟网、林业养护和河道保洁等生态养护工作3次以上,每次3小时,服务期限为2年,二人服务时间共计1800小时;沈某、陈某根据当地村委会安排,参加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公益宣传活动,服务期限为2年;沈某、陈某共同缴纳保证金5万元,作为履行赔偿协议的保证;港沿镇政府负责对二人履行协议进行监管。
 
  夫妇俩按协议向港沿镇政府缴纳了赔偿金和保证金共计8万元,并开始履行公益劳务替代性修复赔偿协议。公益诉讼部门不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夫妻俩履行替代性修复方案的行为在刑事起诉时,检察官以从宽处理的酌定情节,纳入量刑建议考量范围内。
 
  日前,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妻陈某被判处缓刑,夫妻俩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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