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花4200元网购食品不合格 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百检网 2021-11-15
  本报3月14日讯 从网上花4200元买了一些 食品,却发现是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认为网店销售的是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4200元并按价款的十倍42000元进行赔偿。近日,青岛市南法院经过审理,支持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退还货款42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2000元。
 
  2018年8月6日,原告王某从被告吴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法国军粮套餐,套餐内包括鸡肉、牛肉等,支付了货款4200元。后原告经朋友提醒,发现所购食品无中文标签,且2015年12月,法国发现禽流感病毒,原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发布公告,禁止进口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4200元并按价款的十倍42000元进行赔偿。
 
  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涉案食品,系从法国进口,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食品已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也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作为经营者应尽的进货查验义务以及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被告退还货款42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2000元。
 
  市南区人民法院法官说,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食品,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隐患,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作为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对其销售的涉案食品已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未能提供证据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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