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3家企业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处罚

百检网 2021-11-15
  3月6日,福州市市场 监督 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其中,福清市港头镇** 豆腐行、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因经营超范围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 食品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各处罚金50000元;福清市融泉 饮用水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清融山泉牌饮用 桶装水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65000元。
 
   2企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被罚
 
  经查,福清市港头镇**豆腐行于2018年9月2日、3日共生产了含有苯甲酸钠的油炸豆腐20公斤和老豆腐15公斤,货值共计231元,获利70元。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鉴于福清市港头镇**豆腐行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予没收其违法所得70元,并处罚金50000元。
 
  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福清市江阴祥林食品加工坊购进水饺皮(201810186公斤,鲜面条(2018101832.6公斤。经抽检,该批次水饺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该批次鲜面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上述涉案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合计241.57元,违法所得42.5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同时,该超市购进食品时,未按规定记录购进食品的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属于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鉴于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42.57元,并处罚金50000元。

  1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桶装水被罚
 
  经查,福清市融泉饮用水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共生产了105桶清融山泉牌饮用山泉水,该公司自检使用5桶,入库100桶。同时,以3元/桶的价格销售7桶给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用作抽检使用;以出厂价2元/桶的价格销售93桶给福清市龙田饮水思源桶装水店,共计货值金额207元,获违法所得57元。经抽检,上述桶装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此,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57元,并处罚金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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