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掺入有毒原料餐饮经营者被判责

百检网 2021-11-15
   【案情】
 
  案例一:
 
  被告人廖某的儿子经营一家火锅店,廖某负责熬制火锅底料。为吸引客源,廖某将自己购买的罂粟壳放至火锅底料中熬制。2017年6月15日,泽州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该店的火锅底料进行抽样检查,经检测,食品(火锅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罂粟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廖某在县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案例二:
 
  2015年以来,被告人桑某在其所经营的调味品门市部门前制作并销售油条,为提高油条口感,桑某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过量加入明矾,致使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抽样检验中,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泽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18年6月29日桑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泽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桑某在县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解析】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 安全问题,既是当前社会关注的 热点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近日,泽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罂粟壳中的生物碱虽然含量较少,但对于普通人来说,长期食用容易成瘾。并且,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物,还会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并可能造成慢性中毒。在案例一中,为吸引客源,廖某将自己购买的罂粟壳放至火锅底料中熬制,*终被泽州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责令其在县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案例二中,桑某为提高油条口感,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过量加入明矾,致使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矾中所含的铝对人体有害,食用后基本不能排出体外,不法商家为一己私利,为了让油条膨松固型,大量使用明矾做添加剂。2018年12月4日,泽州法院以桑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责令其在县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食品安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国家为此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制度,目的就是保障百姓的生命健康。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切不可“以身试法”,触碰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泽州法院将立足审判,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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