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益诉讼起诉人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郭某某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一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郭某某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29896.8元;承担现场扣押5780斤 硫磺熏制 辣椒的销毁费用;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赣南日报》或赣州广播电视台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决支持了检察院的诉讼请求。据悉,该案系检察机关提起的全省**起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属于新类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某从事辣椒生意期间,采用添加剂硫磺熏制辣椒以达到防霉和耐存储的目的。2017年8月18日,信丰县公安局和信丰县大阿工商分局联合办案,在郭某某家中查获14943.8斤辣椒。办案人员当场提取半干辣椒和湿辣椒样品,送信丰县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并现场扣押辣椒5780斤,现场查封剩余辣椒9163.8斤。随后,郭某某私自撕去封条,将现场查封在其仓库的9163.8斤辣椒销售流入市场。经信丰县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在郭某某家中提取的辣椒样品中,半干辣椒和湿辣椒中二氧化硫含量分别达到4.40g/kg、4.65g/kg,均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0.2g/kg的上限20多倍。2017年12月21日,信丰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郭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辣椒,认为其损害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利益,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调查,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在《新法制报》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后无相关组织或者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提出要求被告郭某某承担销售硫磺熏制辣椒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承担现场扣押案涉辣椒的销毁费用、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等三项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郭某某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诉讼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合法诉求予以支持。*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