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违反广告法被投诉 超市卖“最佳”米被责令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都安讯 “本来想使用‘*佳’字眼吸引更多 消费者,招揽顾客,谁知违反了 广告 法规定,被工商部门责令赔偿800元,以后要吃一堑长一智。”10月24日,都安瑶族自治县某超市老板接到《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时,不禁长叹。
 
    消费者吴某是南宁市郊区居民,今年10月4日在都安某超市购买农家生态大米一袋,净重10公斤,价格59.8元。该袋大米在包装上宣传“本公司采用生态种植方式生产出来的优质稻米为原料,生产的某某系列大米米粒细长、晶莹洁白,香滑软润,饭后口齿留香,是现代*佳食用大米”。吴某经过食用之后发现,并没有出现“农家生态大米”包装上宣传的“饭后口齿留香”的效果,属于虚假宣传,要求超市退款并赔偿。
 
    都安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接到 投诉后,立即深入实地调查。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向经营者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使用“***”“***”“*佳”等用语。超市显然存在违法行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经即时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超市按照规定退款,并赔偿800元给消费者。消费者对都安县工商质监局调解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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