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政府网站发布了《石家庄裕华区春风育英 幼儿园 食堂使用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原料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幼儿园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被罚款36000元。
具体内容如下。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食药监 行罚决〔2018〕013号
被处罚单位(人:石家庄市裕华区春风育英幼儿园
地 址(住址:裕华区建华南大街与东岗路交口南200米
联系方式:1312618977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玉闪 性别: 女 年龄: 40 职务: 校长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18年6月20 日,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裕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表殿章、杨书利接到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的对石家庄市裕华区春风育英幼儿园食堂使用银耳的抽检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是1.45g/kg,标准指标是≤0.05,检验结果是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018年6月20 日,执法人员表殿章、杨书利将该检验报告送达你单位同时对你单位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抽检批次银耳。
2018年7月2日,经询问调查,你单位承认该批次银耳是2018年5月14日从裕华区家家旺粮油店购进的,购进单价30元/斤(60元/kg,购进了7斤(3.5kg, 货值210元。除抽检使用1kg外,其余的已经全部使用完。上述原料主要用于餐饮服务中配餐使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裕华区家家旺粮油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索要了单据。
经调查取证,供货商“裕华区家家旺粮油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进货渠道合法;有2018年4月18日和2017年12月19日进货票,2018年5月14日进货票丢失。但未查验银耳合格证明也未对银耳做食品安全检验。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办学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你单位经营资格;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人身份;
3、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委托资格;
4、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
5、检验报告,证明抽检结果合法有效;
6、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在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银耳;
7、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8、进货收据,证明你单位向供货商索要了进货票;
9、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你单位进货渠道合法
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应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9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裕食药监食罚告〔2018〕013号]和《听证告知书》[(石裕食药监食听告〔2018〕013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36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河北银行方北支行(帐户:石家庄市裕华区收费管理局,帐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公 章
2018年9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