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侵权酒被罚2.7万余元

百检网 2021-11-15
    案件
 
  去年10月31日,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关街三桥大厦门西侧的“太原市杏花岭区某某副食商店”销售“山西 杏花村 汾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汾酒”,经 商标权利人“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鉴定上述产品非“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属于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分析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使用的商标是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第33类商标注册证号第4933068号。当事人是从上门一推销酒的人那里购进的这批酒,并在店内销售。具体销售数量、价格、销售情况如下:青花三十年购进2盒,进价每盒350元,市场价每盒450元;青花二十五年购进3盒,进价每盒250元,市场价每盒320元;封坛十五年购进5盒,进价每盒100元,市场价每盒125元;二十年汾酒购进4盒,进价每盒230元,市场价每盒300;十五年老白汾购进6盒,进价每盒100元,市场价每盒125元;十年老白汾购进28盒,进价每盒85元,市场价为每盒100元;玻汾购进16瓶,进价每瓶25元,市场价每瓶30元。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 假冒汾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价金额为7715元。
 
  鉴于当事人销售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结果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合法进货渠道,提供不了合法的进货凭证,价格明显低于正品,属于知假售假行为。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系列“汾酒”共64盒(瓶;2、罚款270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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