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当事人于2017年租用了某场地,现场摆放了某一品牌 保健酒的外 包装及空 酒瓶,通过发放 广告页等方式吸引 消费者参观、洽谈。当事人店内没有保健酒实物,也没有设置仓库。如消费者下单,当事人收取货款,然后通知保健酒生产厂家直接将酒邮寄到消费者住所。
此外,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是独立个体,与保健酒厂家没有隶属关系。
【分歧】
办案人员在对当事人行为定性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展示 食品并收取货款,已构成食品经营,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仅是提供一种中间服务,本身并不销售保健酒,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评析】
所谓食品展示,通俗理解是指将食品摆出来让别人看,但现场不实际销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笔者认为,设置食品经营许可的目的在于对场所、设施设备、布局、人员、管理制度等相关条件进行事前审查审核,从源头上设置一道食品安全屏障。
就上述案例来看,笔者同意**种意见。虽然该当事人并没有实际购进、储存、现场销售食品的行为,但这些环节并不是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全部。当事人是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收取全部货款并与消费者直接发生交易关系,应保证其“推荐”的食品是安全可靠的。在此基础上,虽然当事人可以因为经营模式的原因无需承担储存食品等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但当事人至少应履行对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等方面的查验义务,而这些无疑要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范畴。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食品展示都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曾明确:1.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不销售食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展示(体验店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立提示牌,提醒消费者现场不销售食品。2.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有销售行为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食品需符合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表面上看,《复函》中提到的**种情况与本案例有类似之处,但实质上是有所不同的。根据《复函》内容分析,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的展示店并不是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分公司性质,而且消费者在看完食品展示后有订货意愿的,也是网上下单,与食品跨境电商企业直接发生交易关系,而非与展示店发生交易关系。在这些环节中,展示店不存在食品安全管理的风险因素。笔者认为,如果一个普通的境内食品电商企业设立一家分公司从事食品展示,也应当秉持同一标准判断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实践中,我们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例如,食品生产企业设立从事展示的子公司,该子公司仅仅提供食品展示,消费者直接向母公司订货并付款的,可以参照《复函》意见,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子公司直接收取货款,这种情况与本文提到的案例性质相同,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