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百检网 2021-11-15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市场 监督 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 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食用 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公告称,转 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 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 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 非转基因”字样。
 
  公告称,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
 
  此外,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公告提到,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另外,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采购、使用的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的品种和数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公告还称,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公告表示,自2018年12月21日起,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采购记录、生产记录、财务记录。发现标签不符合规定、记录造假、投料和成品物料不平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所有案件的行政处罚既要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确保按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于2019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公告称,企业在2018年12月21日之前依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允许销售到保质期结束。
 
  公告指出,鼓励公众、媒体举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和食用植物油标识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相关报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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