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过期食品 涂改生产日期 商家动“歪脑筋”遭重罚

百检网 2021-11-15
    案例一

  出售过期食品获利1元,

  被罚5万
 
  近日,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市场 监督 管理局获悉,江都有两家购物中心被人举报存在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不仅扣押了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按照相关 法规,还予以5万元的处罚。
 
  有人向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江都区真武镇一家购物中心销售的净含量为210克的“火辣辣”辣椒萝卜为过期食品。另一家购物中心销售的净含量为110克的张二嘎五香味花生米为过期食品。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在货架上发现了被投诉举报的商品。
 
  经查,“火辣辣”辣椒萝卜是当事人购进后存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进行销售的,进货价格为6元/瓶,购进数量为6瓶,销售价格为6.9元/瓶,货值41.4元。截至案发时,剩余4瓶,售出2瓶,售出时间分别为2017年5月11日与2018年3月10日,后售出这瓶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获利0.9元。另一家购物中心的当事人在去年9月13日从扬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张二嘎五香味花生米,净含量为110克, 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1日,保质期为6个月,数量为5袋,已经过期10多天。后存放于自己经营场所内货架上销售,进货价格为3.5元/袋,购进数量为10袋,销售价格为4.5元/袋,货值45元。截至案发时,售出超过保质期的张二嘎五香味花生米1袋,剩余5袋,获利1元。
 
  据了解,两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款第(十项的规定。目前已经批准予以立案,并依法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另外,执法人员还没收了当事人违法所得0.9元及1元,并分别予以50000元的罚款。
 
   案例二

  涂改食品日期,

  被罚50万
 
  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消费者*为关注的食品标签内容之一。然而,在利益驱动下,云南省保山市果润实业有限公司等经营户在食品的“生产日期”上动起了歪脑筋。接到群众举报后,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这起涂改食品生产日期案件,作出没收货物、罚款等处罚。
 
  接到处罚决定后,果润公司以市场监管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近日,保山中院终审认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6年11月19日,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果润公司在修改一批即将过期食品的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发现用稀释液、抹布等工具涂抹食品原有生产日期,再用打码机打上新日期。随后,执法人员进行了查封。
 
  经调查,市场监管局认定,果润公司于2016年1月8日购进“桂圆莲子八宝粥”3100箱和“初元人家猴菇养生粥”1720箱,该批货品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1月1日,保质期限24个月。2016年8月13日,经果润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和总经理高某批准同意,销售一部经理易某带领工人将该批货品的生产日期改为2016年8月13日。
 
  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5月5日向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提交《价格认定协助书》,2017年5月11日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货值总金额为53746元。2017年7月14日,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果润公司处以没收“桂圆莲子八宝粥”1993箱和“初元人家猴菇养生粥”396箱,并处货值金额10倍即53.74万余元罚款的处罚。
 
  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果润公司以市场监管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保山市隆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涂改生产日期不是其单位行为而是员工的个人行为;涉案食品本身未过期且未流入市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对其处罚过重,要求撤销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法院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行为已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被告提交的现场检查笔录、对原告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及举报人的询问笔录及总经理与举报人因购买涉案食品的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能证实该案涉案食品的购买、销售、涂改生产日期及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系原告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故原告的诉称理由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药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罚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果润公司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果润公司负担。
 
  果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查获的涂改生产日期商品存放在一个会议室内,距公司办公区较远,公司领导无法对其间发生的事进行有效监督。金某在事发前对此事不知情,更未批准或允许过这种行为。被上诉人仅根据高某笔录上的描述进行认定,并无其他直接证据辅证,属孤证。
 
  此外,高某、易某属该公司普通员工,公司章程和其他文件均未对二人授权代表公司涂改生产日期,涂改行为是个别销售人员为销售业绩而擅自作出,属个人行为,被上诉人推定二人行为属公司行为不合理。上诉人固然有疏于管理的责任,但不至于有如此大过错,要接受50余万元重罚。
 
  3月6日,云南省保山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保山中院认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果润公司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于近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这起涂改食品生产日期案尘埃落定。
 
   延伸

  临期食品能不能吃?
 
  说起食品保质期,大家都不会陌生,逛超市时,很多人挑选食物时都会看保质期,尽可能地选择更新鲜的食物,而一些临近保质期的食物,都会跟其他食品捆绑售卖。但也有一部分人,对临期食品很是“嫌弃”,到底它能不能吃呢?
 
  临期食品指的是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这类食品还没过期。临期食品还是可以食用的,所以购买时不必要有心理障碍。但是在购买这类食物时,一定要留意到期时间,购买后尽快吃完。
 
  购买临期食品要注意:**避免冲动消费,临期产品一般都会比较便宜,有些人一看到大甩价就大批量购买。殊不知,这类食物很快就会过期,如果一不小心吃了过期食物,还会带来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如果还没吃完就过了保质期,也是一种浪费。其次看清保质期,如果打算马上吃,可以购买临期食物,比如日常吃的牛奶、面包等,这样能更快地把它吃掉,避免浪费。另外,购买时尽量选择小包装的,因为很多食品的包装打开了,保质期就会作废。所以,食品打开后要尽快吃完,即使不吃完也要密封保存,发现变质即刻扔掉。*后选择正规渠道,即使是临期食品也要选择正规的渠道,一些街边小摊是无法保证临期食品质量的,所以购买临期食品,尽量从正规的商场或超市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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