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两包辣条后发现过期 临沂食药监:证据确凿可获赔

百检网 2021-11-15
  “12月2日,我在振兴超市买了两包辣条竟然都过期了。”12月4日,临沂市民王先生致电市民服务热线12345反映。
 
  据王先生介绍,12月2日晚上7点多,他在兰山区金德路与蒙山一路交会处的超市花12元买了两包辣条,回家后打开一包,吃了两口觉得口感、颜色都不太对劲。王先生仔细一看,才发现两包辣条都已过了 保质期。
 
  3日上午9点多,王先生带着过期的辣条来到超市,超市称需带着当时购买的小票,才能确认是否在超市购买。王先生对超市的态度不满意,随后拨打了临沂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
 
  4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超市,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相关部门查出食品批次在他们超市,他们愿意承担责任。
 
  随后,记者联系了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在依法检查中并未发现超市销售过期产品,也不能确定王先生所购买的产品是在超市购买,因证据不足无法对超市立案查处。
 
  “如果证据确凿,据《 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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