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高额利益,何某在攀枝花及周边地区收购 马肉、骡肉、 驴肉等,充当 牛肉对外销售,并伙同他人加工“ 问题肉”,形成完整的销售链条。何某等人还将病死的马肉、骡肉、驴肉等分解后,冒充牛肉卖到成都等地,销售量达到两万多斤。18日,盐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嫌生产、销售“问题肉”案件,何某等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10个月不等。
长期收售问题肉 形成销售利益链
何某长期在攀枝花及周边地区收购马肉、骡肉、驴肉等充当牛肉对外销售。2016年3月,西昌市公安局与攀枝花市盐边县食药监局在盐边县益民乡新桥组何某家中,查获4000多斤来源不明的病死动物肉。随后,该案移交给盐边县公安局侦办。
经查,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何某除零星购买牛肉、马肉、骡肉、驴肉销售外,还从凉山冕宁的吉某甲、吉某乙两兄弟(另案处理、凉山会东陈某处,购买未经检疫检验的牛肉、马肉、骡肉、驴肉。何某将这些肉分解后,充当牛肉销售给成都人吴某(另案处理,凉山会理的徐某、付某、周某、韩某、李某,以及攀枝花东区某肉类加工厂的伍某,将问题肉加工后再对外销售。*终,这些“问题肉”被送上成都等地消费者的餐桌,何某等人收购、售销“问题肉”的利益链已基本形成。
8被告五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何某共从陈某、吉某甲、吉某乙处购买动物肉数量达20000余斤,金额达200000余元;何某销售给徐某、付某、周某、韩某、李某、伍某、吴某动物肉数量达20154斤,金额达335288元。2016年3月,执法人员在何某家中查获大批来源不明的冻肉,经鉴定系病死动物产品,而这些产品被何某冒充牛肉对外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被告人何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零售商徐某、付某、周某、伍某、韩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6个月、1年1个月、1年、10个月,并处罚金数万元;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同时,禁止被告人何某、陈某、徐某、付某、周某、伍某、韩某、李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8名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