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售假频发 “三无”产品泛滥 微商售卖食品期盼监管到位

百检网 2021-11-15
    “日收入5万元”“年利润数亿元”……2014年以来,在“低投入,高回报”的利益驱动下,民间以烽火燎原之势涌现了一股草根创业力量——微商。与之爆发式增长成正比的是,微商平台上查获的假劣 食品等案件也越来越多。
 
    微商问题凸显,谁该为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买单?在6月19日召开的“网络社交平台对食品药品安全 监管的挑战”研讨会上,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三大部门共议“治理之道”。
 
    现状

    微商销售食品乱象丛生
 
    6月15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与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联合发布了2017年3月1日~5月31日破获的系列网售假劣食品药品案件,其中不乏利用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进行交易的案件。该段时间内,两部门共破案155起,捣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犯罪窝点34个,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69名,查获宣称具有“减肥” “止咳” “降压” “降糖” “治疗心脏病”等功效的假劣食品、药品17729盒(瓶,货值近百万元。
 
    无独有偶,此类案件在湖南等地均有查获,且案值不菲。
 
    2016年6月,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联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破获了一起案值过亿元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该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不断发展下线,利用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虚假宣传、高价销售违法添加“西布曲明”的伪劣“减肥食品”。
 
    据怀化市公安局副局长易汉忠回忆,犯罪嫌疑人在黑作坊违法生产、灌装名为“WOASO闪电瘦”的假劣保健食品,销售网络遍布广东、安徽、江苏、山东、陕西、吉林、黑龙江等10余省份,涉及面广,危害*大。由于涉案人员通过QQ、微信等“点对点”的推销、转账收款模式,再快递给消费者,其隐蔽性、欺骗性*强。
 
    “微商已经形成一个巨大的群体,正在野蛮式增长。” 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秘书长于立娟表示,在微商市场爆发式发展的背后,相关产品在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的统计显示,2016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已超过3600亿元,全国微商从业者高达1535万人,并持续呈高速增长态势。在微商交易中,食品交易占有一定比重。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也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消费不满意率排行中,微商以5.6%的比例居首位,涉及网络投诉的案件高达29856件。
 
    由于监管缺失,消费者维权无门,卖家销售假货的机会成本较低,造成目前微商市场“三无”产品泛滥、价格虚高、无法维权等现象难以遏制。作为一个承载千万从业者,市场规模数千亿元的产业链条,微商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如何监管成难点。
 
    问题

    产品质量堪忧 调查取证难
 
    微商存在哪些问题?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表示,微商所售多为“三无”产品,再加上宣传方便,监管空白,出现问题后调查取证难。
 
    根据近年来对网售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监测、打击的经验,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网监大队队长李旼分析说,犯罪嫌疑人在知晓其所售商品为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为逃避打击,一般不直接在网页上宣传违法产品,而是通过微信、QQ等网上通讯工具与客户沟通,达成意向后再以购买其它产品的名义付款交易。
 
    此外,由于微商兜售的商品只通过“朋友圈”传播,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也很容易在熟人关系间被“消化”掉。“即使接到举报,对于涉及微商的案件,以现在的行政手段,调查取证难度也*大。”李旼坦言,与其他假劣商品相比,假劣食品很可能对公众健康产生直接危害,通过社交平台交易产品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然而矛盾也非常突出,*大的挑战在于对微商平台性质、责任的认定。
 
    新修订的《 食品安全法》对网售食品增设了责任条款,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此,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现行《食品安全法》中的要求只是**步,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微商的食品销售行为,至于微商是否能够做到有法必依,监管部门是否能够做到违法必究,恐怕还有很多难题需要破解。
 
    建言

    多方发力 依法纳入监管
 
    鉴于行业法律规范的有限性,与会专家建议,*好借助正在立法进程中的《电子商务法》,从市场准入、权利义务、机制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微商进行全面监管,促进微商逐步走上规范运行之路。
 
    “近年来,微商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交易量和市场份额巨大,但政府在监管上相对滞后;对微商的监管,也存在调查难、取证难等问题。”刘学聪指出,微信作为交易促成和发生的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微商”是不是“电商”?是否应与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纳入一视同仁的监管?目前尚缺乏专门的法律条款明确。这样的监管“空白”,纵容了不法分子以微信朋友圈为大本营,明目张胆地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在李旼看来,任何一种新兴事物出现,都须有制度层面的约束,才能让其走上正轨。“依靠商家的自律,很难消除假冒伪劣产品,真正能够尽可能控制问题出现的环节,就是网络平台自己。”
 
    对于在朋友圈销售产品的个人和商家,李旼介绍,目前按照相关规定,要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等,都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取得许可证照才能够销售。他建议,对于个人或商家在朋友圈中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等行为,微信平台应制定相关规则,“如果平台能审核商家销售资质,微商的问题会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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