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卖家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消费者诉淘宝十倍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原告王女士起诉被告 淘宝卖家邢某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要求二被告支付十倍赔偿款230余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17年3月24日,原告购买了被告一邢某在淘宝网店铺销售的“52度泸州老窖酒国窖1573浓香型白酒500ml整箱6瓶装”355箱,共计支付货款230750元。但被告一在收到货款后当日告知原告“没有这么多货了”。被告二淘宝网也告知原告“卖家表示自己是新店,暂时无法提供 食品经营许可证”。
 
  原告认为,被告一因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应当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告二在被告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准许被告一在其平台上销售涉案商品,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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