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违法出售含瘦肉精羊肉 商贩领刑被禁售肉类3年

百检网 2021-11-15
    本报讯  因售卖的 羊肉被检验出含有 瘦肉精,北辰区天穆镇一商贩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天上午,北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 食品罪判处该商贩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法院依法禁止被告人在3年内从事 肉类经营活动。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据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穆某在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华伊农贸市场从事羊肉零售经营活动。经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穆某所售羊肉不能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后在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向其宣传、告知的情况下,穆某所售羊肉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明。2016年11月9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穆某所售羊肉进行抽检,并于当月17日告知其抽检结果为检出克伦特罗(瘦肉精成分;同日再次对其当日所售羊肉进行抽检, 11月21日告知其抽检结果为检出克伦特罗(瘦肉精成分,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2017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穆某传唤到案。
 
    庭审中,被告人穆某对自己所犯罪行懊悔不已,真诚认罪悔罪,并表示其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1时,该案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穆某在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对其告知的情况下,对其所出售的羊肉不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且对其出售的羊肉进行两次化验中,均检出克伦特罗成分,食用其出售的羊肉后,足以对他人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穆某从事肉类经营时间短、销售数额较少且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故依法对其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鉴于被告人利用从事肉类经营的职业便利,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为预防再次犯罪,保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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