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黑豆粉被诉“乱添加”要求10倍罚款遭驳回

百检网 2021-11-15
    本报讯  消费者李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 养生食品 核桃 芝麻 黑豆粉中的黑豆为药材,属于“乱添加”,给消费者造成不确定的危害。为此,他将黑豆粉的销售商告上法院,要求10倍罚款。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尽管黑豆属于药品,但黑豆粉属于 粮食加工品,被告未在 食品中添加药品,因此驳回了李先生的诉求。
 
    李先生在淘宝天猫平台上的胡庆余堂官方旗舰店购买胡庆余堂核桃芝麻黑豆粉,单价59元,他购买了25份,并支付了1475元货款。收到货物后,李先生发现该产品配料中含有黑豆。他认为,黑豆已列入2010版、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12月7日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也没有黑豆,国卫办食品函[2014] 975号文附件一中新增中药材物质也没有黑豆。销售商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将药材黑豆添加到普通食品中,给消费者造成不确定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等相关规定,他向法院起诉,要求10倍罚款。
 
    被告杭州胡庆余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胡庆余堂则认为,自己已为李先生退货退款,李先生现再主张赔偿与事实不符。胡庆余堂指出,农业部在2013年3月实施的绿色食品豆类中明确将黑豆归入其他粮用豆类,从未有任何政府部门取缔黑豆作为农副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而该公司委托的生产单位是相关部门核准的生产企业,涉案产品包装上包括标签在内的所有文字都经过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认定。依据沪食药监食生 [2016]283号文《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中粮食加工品类中其他粮食加工品类的品种明细,在品类明细中明确罗列“黑豆粉”,再次有力和权威地证明黑豆是属于粮食类农产品,而非李先生所述的药品。为此,胡庆余堂请求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我国农业部2012年12月7日发布的《绿色食品豆类》适用于绿色食品大豆类和其他粮用豆类,并明确黑豆属于其它粮用豆类。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1日启用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明确将黑豆粉归入其他粮食加工品。为此,法院认为,虽然黑豆为药品,但涉案产品为固体饮料,其中所含的黑豆粉属于其他粮食加工品中的谷物碾磨加工品而非药品。李先生以被告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要求被告支付10倍价款之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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