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吃货”网购美食 要多个心眼

百检网 2021-11-15
  如今 淘宝网站、微信朋友圈到处充斥着 美食的诱惑,“吃货们”在满足食欲的同时,也要睁大眼睛,给舌尖上的安全把好关。近日,瑞安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 食品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起因就是网购食品上未标注 生产日期。
 
  去年12月,瑞安小伙胡某在网上一家淘宝店铺花费564元,买了30份熬制猪油。六天后,胡某顺利收货,可打开猪油包装闻到一股怪味。他不放心,拿着外包装仔细查看,却只找到“保质期180天”字样,生产日期一栏空白,也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等保障标识。胡某认为,食品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家淘宝店退还其货款564元,并按原价10倍赔偿。
 
  由此看来,这起案子的争议点就在于“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可经法院观察,猪油罐罐底确实为空,且涉案淘宝店始终未能出具确有标注生产日期的证明。*后瑞安法院审理认定,生产日期是有关食品安全要求标注的重要内容,没有明确标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淘宝店通过网络销售食品,理应注意到所售商品生产日期缺失,可是他们仍继续出售,其行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此,消费者胡某的要求有法有据,遂判决该淘宝店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胡某货款564元,并支付赔偿金5640元。
 
  通过这起纠纷,经办法官提醒广大“吃货”,网上购买食品时,*好先询问卖家是否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收到商品也别忘了看看生产日期这些关键信息。另外,法官也提醒网上食品经营者,特别是自制食品销售的,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且在许可范围内销售食品,一旦发现未取得资质或超过许可范围销售食品的,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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