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改第一案”开庭 盐务局“内部文件”是否外化为焦点

百检网 2021-11-15
    今年1月1日,我国 盐业体制改革正式落地实施,不过,这也引发了部分跨区域经营的盐企与本地盐务 管理机构之间的矛盾。
 
    《每日经济新闻》4月12日曾**报道,今年3月,江苏省盐务局下发了一则《江苏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公布在江苏省涉嫌违法违规经营 食盐企业名单的通知》【苏盐(2017年9号(以下简称9号文】,包括中盐上海市盐业公司(以下简称中盐上海等数家外省盐企榜上有名,随即,中盐上海将江苏省盐务局诉至法庭。
 
    4月28日,上述案件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同时该案因为关注度高,引来众多行业人士旁听。原告方律师当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案件影响上看,本案可以称得上是江苏“盐改**案”。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上述案件缘起江苏省盐务局在3月份下发的9号文,文件要求“将2017年1月以来在江苏省涉嫌违法违规经营食盐的企业进行公告”对文件中的涉嫌违法违规经营食盐的企业,要求由所在地盐务局责成其进行整改,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期结束后,经市级盐务局核查合格,并经盐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江苏省继续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
 
    4月28日,上述案件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中盐上海要求江苏省盐务局撤销9号文,并且承担原告方诉讼费用。
 
    中盐上海方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被告方江苏省盐务局作为“政企合一”的行政机构,在今年盐改落地后,面临多家外地盐企进入江苏市场,对被告下属盐企的市场占有份额产生了非常大的冲击。被告方由于其“政企合一”身份的特殊性,其执法行为天然的不具有公正性与正当性;9号文中认为中盐上海涉嫌违规经营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现行法律也并未赋予江苏省盐务局做出此认定的权力。被告方江苏省盐务局则在法庭上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己有权下发上述文件。
 
    争议“内部文件”是否外化
 
    而事实上,双方在这起案件中的焦点在于9号文是否对原告的权利与义务产生了影响,换句话说,9号文这一内部文件是否在地方盐务局的具体执法中对中盐上海方面产生了实际的影响。
 
    江苏省盐务局在庭审中表示,9号文并未向中盐上海进行送达,也并未要求地方盐务局对中盐上海进行具体的限制和处罚,9号文内容是根据工作信息与举报信息做出的,只是要求地方盐务部门对此进行核查,然后根据核查结果进行相应整改,具体行为也是地方盐务部门独立行为,9号文没有禁止中盐上海在江苏省内进行销售,在事实上没有外化。
 
    中盐上海则在庭上表示,江苏省内无锡、扬州等地盐务部门在对中盐上海的产品进行查扣、下架的执法过程中,直接以9号文作为执法依据向各家商户、超市公开宣读,9号文虽然在形式上是内部文件,但其内容也指向了特定人与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已作为外部行为被地方盐务局直接向当事人执行。因此,该文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形成了外化。虽然具体执行环节是各地方盐务部门,但行政行为是省局所作出,因此,江苏省盐务局是本案的被告。
 
    事实上,在盐改逐步推进中,常有盐企产品遭管理部门查扣的现象发生,此案受到了行业内的*大关注。
 
    记者4月28日在庭审现场注意到,原告加被告方总共前来法庭的不过6人,但旁听的包括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以及部分食盐物流企业人员却约有20人,旁听席几乎被坐满。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前已有中盐上海诉泰州市盐务局以及中盐金坛诉江苏省盐务局两起案件(均已开庭,从时间上看,这起案件并非盐改后江苏省内的首起相关案件。但中盐上海代理律师、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竹平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案件影响上看,本案完全可以称得上是江苏“盐改**案”。
 
    对于案件另一方主体,被告方代理律师周连勇在休庭后并未接受记者的采访,“案件还未宣判,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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