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产品,这样的例子能说出一串儿,郑州也存在类似案例。去年,郑州中院就审理了“海之言”变成“海中之言”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4月26日,郑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并公布了该院去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通报】
郑州中院去年办理
专利权纠纷案件203件
据介绍,去年,郑州中院共办理知识产权案件1827件。
在刑事方面,该院在涉及民生等重点领域,加大打击力度。一年时间,该院办理了涉及食用油、食用盐等食品、药品领域制假售假的刑事案件40件,110余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郑州中院还逐步扩大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处罚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被告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力求达到“惩前毖后”的社会效果。
在民事审判方面,郑州中院建立起了“一般案件快速审、系列案件规范审、重大案件精细审”审判机制,办理了大批的涉专利权纠纷及技术合同案件。去年一年,该院办理的专利权纠纷案件达203件,主要涉及农机、新型建材、节能设备、矿山机械等众多领域。
【典型案件】
“须水”是地名 但“须水叫花鸡”不能随便用
原告郑州须水邓记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胜利是两个“须水”商标的权利人,分别核定使用肉制品及餐馆服务。邓胜利授权邓记餐饮公司使用“须水”商标,后将其中一个“须水”商标转让给原告。
后原告发现,被告某手擀面馆在店面门头上使用了含有“须水猪蹄叫花鸡”的商标文字。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故提起诉讼。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店面门头上使用“须水叫花鸡”的商标文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典型意义
市场经营主体将地理名称注册为商标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此类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既要尊重权利人对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的巨大投入,又要限制权利人不当侵夺公共利益。本案判决既指出“须水”二字虽本身系地理名称,商标权人对“须水”二字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但“须水”商标在叫花鸡等领域的商誉是商标权利人经营和投入结果,其他市场主体在使用时超出了正当使用范畴,就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海中之言”侵权“海之言” 厂家、商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4月,原告统一公司推出的**海盐饮料“海之言”上市,并在之后注册了“海之言”商标。
2015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郑州火车站某超市销售的由开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中之言”饮料,与原告产品一致,瓶贴上使用“海中之言”,与原告产品商标近似,其他设计特征与原告产品相同。
统一公司遂提起诉讼。法院判令被告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开封市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统一公司“海之言”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与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被告开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某超市在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部分非法经营者慑于法律对假冒产品的严厉打击,试图通过“打擦边球”的方法使用与他人产品包装装潢相同的产品误导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并规避法律惩处。销售者虽有进货来源,但对存在知名商品、对所销售的产品包装、装潢构成侵权应当明知的情况下,仍经营该产品,因此不能免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