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640瓶“青岛纯生”竟全是冒牌货! 男子明知“假酒”仍销售获刑

百检网 2021-11-15
  你想过在 餐厅、酒吧点的“ 青岛啤酒”竟是商家回收 酒瓶后灌装再上市销售的吗?今天上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 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的案件,被告人马某涉嫌低价向他人购买 假酒饼对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被公诉,马某被抓获时,在其涉案仓库中被查出3860箱“青岛啤酒”和其他大量待售的“ 芝华士”“黑牌”“ 轩尼诗”“ 马爹利”等。

  356瓶“**洋酒”92640瓶“青岛纯生” 全是冒牌货
 
  马某从2011年开始接触酒类生意,从事个体经营,他在松江区租下涉案仓库从事酒类批发及零售业务,并以自己开设的经营部名义对外销售经营。
 
  法庭审理查明,自2015年2月起,马某前后数次接受他人向其销售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洋酒数十箱(每箱12瓶,这些品牌的洋酒涉及芝华士威士忌、黑方、马爹利、杰克丹尼、轩尼诗、皇家礼炮等。马某均以现金方式支付。
 
  同年8月,马某在市场上看到有人在销售类似青岛啤酒的啤酒,生意不错,遂起了销售这种啤酒的想法。于是,马某主动打电话给经销人员订购,总共订购了二车共计4800箱(每箱24瓶,购买价格为每车45000元,折算下来每箱约19元,每瓶约0.8元。
 
  2015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马某住所地将其抓获,并在其位于松江区的租赁仓库及店铺内查获准备用于销售各种酒类:芝华士威士忌146瓶、黑方98瓶、轩尼诗72瓶、马爹利12瓶、杰克丹尼24瓶、皇家礼炮6瓶、青鸟啤酒3860箱。
 
  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酒品中,除了在马某店铺内出样所用的2瓶黑方洋酒是真的以外,其他洋酒与啤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该批货物对应的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总计47万元。
 
  明知非正品却购入并销售 普通消费者难识别
 
  庭审中,马某对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洋酒部分予以认可,但对该案中啤酒部分的事实有异议。对于他销售的“青岛啤酒”,马某辩称,涉案啤酒是厂家使用青岛啤酒的回收酒瓶重新灌装的,使用的是厂家自己的注册商标,出具了正规的手续,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和检测报告等,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啤酒,因此不属于假冒“青岛啤酒”注册商标的商品。
 
  据马某回忆,该批形似“青岛啤酒”的啤酒是由厂家的业务员上门推销的,当时他们提供了齐全的手续,并称该批啤酒均采用回收利用的正版青岛啤酒酒瓶,虽然初看起来和正版的青岛啤酒外包装和瓶贴差不多,但瓶子是符合国家提倡的环保利用,是“打擦边球”行为。
 
  马某认为,涉案批啤酒虽然是是便宜的酒,但却也是正规的、可食用的酒,并没有侵犯青岛啤酒的注册商标。
 
  普陀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是否构成被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必须根据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结合具体事实加以分析。
 
  马某主张涉案啤酒是在回收的他人酒瓶上(上面有无法去除的浮雕商标粘贴上自己的商标,这一行为确实与那些主动加工模具,在啤酒瓶上刻上“青岛啤酒”、“TSINGTAO”商标的行为有所不同。本案中的涉案啤酒,其纸质瓶贴上的商标并未覆盖住“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商标,而上述浮雕商标与其纸质瓶贴上的商标相比,字体较大、更为醒目、清晰可见。虽然涉案啤酒生产商在瓶贴上标注“容器文字或图案与产品无关”、“本容器上的字样与本产品无关”这样的说明,但这些字的字体与“青岛啤酒”、“TSINGTAO”的商标相比*小,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且以普通消费者的识别水平来说,难以区分。
 
  此外,马某有较长时间从事酒类销售的经历,他知道正品酒类的商场价格和进货渠道,却在明知涉案啤酒并非正品青岛啤酒的情况下购入并进行销售,应该知道正品青岛啤酒的大致购入价格,由此可以看出其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故意。
 
  普陀法院当庭宣判,马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百检能给您带来哪些改变?

1、检测行业全覆盖,满足不同的检测;

2、实验室全覆盖,就近分配本地化检测;

3、工程师一对一服务,让检测更精准;

4、免费初检,初检不收取检测费用;

5、自助下单 快递免费上门取样;

6、周期短,费用低,服务周到;

7、拥有CMA、CNAS、CAL等权威资质;

8、检测报告权威有效、中国通用;

客户案例展示

  • 上海朗波王服饰有限公司
  •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纽特丝纺织品有限公司
  • 无锡露米娅纺织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风电(凉山)有限公司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