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喝了芦荟饮料后身体不适? 未标食用量 超市“退一赔十”

百检网 2021-11-15
  昨天,邗江区法院就公布了一起关于多喝 芦荟 饮料而引起的官司。市民潘女士饮用了扬州某超市销售的芦荟饮料后,感到身体不适,认为是饮料未按相关规定标注食用量所致,为此,把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

  饮用芦荟饮料不适

  标签中竟未标注警示语
 
  2015年4月25日,市民潘女士在扬州某超市购买了37组芦荟饮料,每组3瓶,折后总价为900多元。潘女士饮用了部分饮料后,感到身体有些不适。
 
  经上网查询,潘女士得知,库拉索芦荟凝胶为新资源食品,卫生部等6部门在相关文件中规定,库拉索芦荟凝胶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孕妇、婴幼儿不宜适用。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和每日食用量警示语,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对照规定,潘女士查看所购买的芦荟饮料发现,该饮料标签中标注的原产地为中国台湾,虽然配料表中标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和汁”,且标注有“本品添加芦荟,孕妇和婴幼儿慎用”等字样,但并没有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要求超市索赔未果

  顾客一怒之下诉至法院
 
  潘女士认为,这样的芦荟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超市退还货款900余元,并给付货款10倍的赔偿款。但超市并不同意。见超市坚持不赔,潘女士诉至邗江区法院。
 
  庭审中,超市方表示,他们之所以不同意赔偿潘女士,因为涉案饮料来源合法,经过检验检疫,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即便标签存在瑕疵,完全不能等同于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超市不存在明知不合格却故意销售的行为,不适用10倍赔偿。请求法院驳回潘女士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涉案饮料中文标签上未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是否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问题,争执不下,经调解也未能达成一致。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超市被判令“退一赔十”
 
  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标准既包含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质量要求,也包含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本案涉及的是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要求。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中有明确规定,要求此类产品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的警示语,由于涉案饮料缺失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要求,故应认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日前,邗江区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涉案超市返还潘女士货款900余元,并赔偿潘女士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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