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行政处罚、违反行政许可、干扰调查处理等8种情形都将被列入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责令其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对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市和区(市食品药品‘黑名单’确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工商、税务、国土、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通报移送相关信息,纳入各相关部门相应征信体系。”市食药局工作人员介绍。
按照征求意见稿,在市和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政务网站主页设置“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在各级行政审批系统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并视情采取新闻发布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黑名单管理按照行政处罚在先、信用处罚在后的原则。”市食药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哪级处罚、哪级公布”的原则,由市和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有关信息,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于公布15日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进入黑名单如何处理
在“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的期限,与其被采取刑事或行政处罚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法规未规定刑事或行政处罚措施的,公布期限为一年。期限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对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黑名单”期限届满前,由实施行政处罚单位组织专项检查,在公布“黑名单”期间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
对纳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不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直接责任人依法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生产经营者的直接责任人依法10年内不得聘用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法律法规有终生禁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和区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信息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具有“黑名单”列入情形的应重点审查或依法不予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