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3日,
**条 本办法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订定。
第二条 基因改造食品咨议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任务,为就下列基因改造食品管理与监督相关事项的咨询或建议:
一、基因改造食品政策及策略的订定。
二、基因改造食品计划的研定。
三、其它有关基因改造食品事项。
第三条 本会置委员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卫生福利部”(以下简称本部部长就食品卫生、营养、分子生物、医学、毒理、农业、法律等学者专家聘兼之。
前项委员,其中任一性别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本部部长就**项委员中聘请一人为召集人,另一人为副召集人。
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可续聘。委员因故无法完成任期者,可另遴聘兼之,其继任者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四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办理本会业务,由本部部长就“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食药署相关业务人员派兼之。
第五条 本会会议以每年召开二次为原则,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始得开会。
第六条 本会会议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不克指定时,由出席委员互相推举。
第七条 本会委员的回避事项,依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第八条 本会开会时,可视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机关代表及食药署相关单位人员列席。
第九条 本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委员意见或会议结论应予保密,不得泄漏。
前项会议结论经依行政程序核定后,可由“食药署”公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