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发布实施食品卫生安全与营养咨议会设置办法

百检网 2021-11-15

    2014年8月14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2328号令,制定“食品卫生安全与营养咨议会设置办法”,自发布日施行。如下:

    **条  本办法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订定。

    第二条  食品卫生安全与营养咨议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任务,为就下列食品卫生安全与营养相关事项的咨询或建议:

    一、食品卫生安全及营养政策。

    二、食品卫生安全及营养调查及研究计划。

    三、食品卫生安全及营养各种标准。

    四、食品卫生安全及营养科学技术交流。

    五、食品卫生安全及营养重大案件的处理。

    六、其它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及营养事项。

    第三条  本会置委员十八人至二十三人,由“卫生福利部”(以下简称本部部长就食品科学、营养学、毒理学、医学等学者专家聘兼之。

    前项委员,其中任一性别,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本部部长就**项委员中聘请一人为召集人,另一人为副召集人。

    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可续聘。委员因故无法完成任期者,可另遴聘兼之,其继任者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四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办理本会业务,由本部部长就“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食药署相关业务人员派兼之。

    第五条  本会会议以每年召开二次为原则,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始得开会。

    第六条  本会会议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不克指定时,由出席委员互相推举。

    第七条  本会委员的回避事项,依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第八条  本会开会时,可视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机关代表及食药署相关单位人员列席。

    第九条  本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委员意见或会议结论应予保密,不得泄漏。

    前项会议结论经依行政程序核定后,可由食药署公开。

    第十条  本会委员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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