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8月16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
今年3月,阎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10瓶单价88元的“十全青涩梅果醋”,合计付款880元。该商品简体中文标签上注明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6日,保质期至2016年11月5日。但他发现,根据该商品包装上的繁体字标注以及包装盒上的日期,2013年11月6日应为到期日,该商品出售时已经超过保质期。于是,他以超市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一赔十”。
被告超市却表示,原告在购买该商品时,双方对保质期进行过核对,收银员在购物小票上加盖了“出售商品未过保质期”的印章。该商品在进口之前,已由国家质检总局检测合格后予以备案。再次,该商品原产地在台湾,据经销商介绍,因制造商使用了旧包装盒导致该日期有误,故应以经检验合格的简体中文标签标注内容为准。
经两次公开审理,法庭认为,根据涉案商品原包装中的说明及标注内容,喷印日期“2013.11.6”显然为商品到期日,被告的辩称无事实依据。涉案商品在出售时已超过保质期。
法庭认为,被告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