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8日,
进口疑似非属准许输入大陆物品缴纳保证金放行作业要点
一、 为利处理进口疑似非属准许输入大陆物品缴纳保证金放行相关事宜,特订定本要点。
二、 进口物品是否属准许输入的大陆物品尚有疑义者,于鉴定期间,除限制输入货品表内输入规定代号「一一一」的货品,或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杂粮蔬菜特作协助鉴定小组鉴定为与大陆大蒜特性相符的大蒜外,可依关税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款规定,准予缴纳保证金放行。
三、 准予缴纳保证金放行的货物,其保证金数额的核定原则如下:
大蒜: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杂粮蔬菜特作协助鉴定小组鉴定结果不具大陆大蒜特性者,其保证金数额为三倍货价加配额外关税。
除大蒜外的其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保证金数额为二倍货价加依法应纳税额:
1、实施关税配额的农产品,其应纳税额应依配额外关税计算。
2、发现有海关认定进口货物原产地作业要点第七点**款至第五款情事。
3、货物本身或其包装上标示有大陆产地字样或产地标示有去除、破坏或涂改痕迹。
4、纳税义务人自货物进口日起前三年内有违章情事,或现仍欠缴税款或罚锾。
(三 符合优质企业认证及管理办法的一般优质企业及安全认证优质企业,无前二款情事者,其保证金数额可为依法应纳税额。
(四 非属以上各款情事者,其保证金数额可为一倍货价加依法应纳税额。
四、 进口疑似非属准许输入大陆物品缴纳保证金放行作业流程图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