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甘肃省
《通知》要求,各地要借鉴餐饮服务食品量化分级管理成功经验,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分别制订相关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全面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并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将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状况管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入信用管理档案。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状况“外置化”管理工作,将生产流通、餐饮环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分别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好、较好、一般几个等级,采用统一的公示牌样式,用不同颜色区分,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门口、大厅等显着位置,进行“阳光公示”,方便消费者辨别和选择。
《通知》明确,对于等级评定为“好”的,日常检查原则上3个月查1次,评定为“较差”的,原则上每周检查1次。在食品抽检方面,将等级评定“较好”以下单位作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重点,加大样品抽检频次与数量,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从严处罚。同时,对评定等级低的企业,责令企业每月送检一次样品,检验费用由企业承担。此外,等级评定为“较好”以下企业,连续两年没有晋升等级的,取消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资格;“较好”以下企业连续两年晋级达不到20%的街区,取消申报食品安全示范街资格;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较好”等级达不到30%的县区,取消申报食品安全示范县区资格;凡等级达不到“好”的餐饮服务企业,建议当地政府取消各级重大活动接待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