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相关部门决定,在药店试点销售
按照要求,参加试点的药店要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药店管理规范,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且能够严格落实,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部门处罚的记录;具有相应经营环境和营业面积,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经营规模较大,服务能力较强。
申请试点单位需要先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以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对申请企业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专项审核许可,并对其经营条件实施现场核查,经审查具备条件的,报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核准许可,并由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示本市试点药店名单,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监督。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并公示后,报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备案、存档。
对于已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的试点药店监管,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其实行专柜销售,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并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督促药店强化进货源头把关和经营过程控制,确保持续符合食品经营条件,保障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药店专业人员须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具有对消费者专业指导和帮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