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庆朝 时国庆 刘 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1日凌晨,南阳市镇平县杨营镇的庞某支付4500元从汪某处收购
2013年3月1日23时许,南阳市的许某在方城县杨集乡官庄村大十里铺庄北边,装完一车病死猪准备向镇平县杨营镇魏营村庞某开办的黑屠宰加工点销售时,被方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查获,车上所装病死猪47头,总重1240公斤,该批病死猪大部分系许某从赵某处购买。经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该批病死猪抽样样品的猪圆环病毒病源检测呈阳性。在此之前,许某曾分3次向庞某销售约4500公斤病死猪。
2013年3月27日下午,方城县公安局联合镇平县公安局、镇平县畜牧局在位于镇平县杨营镇魏营村庞某的黑屠宰加工点内查获病死猪32头、猪胴体10条、猪头17个及动物内脏,该批病死猪系汪某向庞某出售。
庞某收购病死猪,经加工后,将"精肉"以每公斤7元的价格向外销售。
庞某、许某、汪某、赵某4名被告人被抓获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均表示病死猪的用途系做动物饲料或植物肥料,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4被告人购买、销售病死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4被告人庭审中,关于病死猪是用来做动物饲料或植物肥料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证实,且与庞某等将病死猪加工成"精肉"出售的事实不符,法院亦不予采信。根据4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庞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许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汪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赵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