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买了 天津大麻花,不料, 包装上却没标注 生产日期,于是他将商场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购货款并赔偿。
百货商场辩称,对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食用该麻花受到伤害,所以公司仅需对对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即可。
日前,法院判决商场退还原告的购货款并赔付1000元。
30岁的男子李某,2016年12月中旬在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的一家百货公司太原街店,花19.5元购买一罐“十八街夹馅麻花”,该麻花由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150克,保质期为6个月。
李某发现生产日期标注为“请见包装罐侧面”,但该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随即他向超市服务台投诉,经过沟通,超市服务台主管告知,会及时跟厂家取得沟通。但经过多次沟通,该厂家承认未标注生产日期是生产上出现的问题,但认为此产品不会对人体造成任何伤害,故不同意赔偿。
对于涉案产品,李某未打开,也未食用过,随后,他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商场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1000元。
某百货太原街店辩称,李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们销售无生产日期的商品。李某要求赔偿1000元没有法律依据。赔偿应当以发生实际损失为前提,但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食用涉案商品受到伤害。
即使涉案商品在销售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百货公司无需承担给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责任,仅需对李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即可。综上,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因百货商场的违约行为其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所以李某要求百货商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经营者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以19.50元的价格购买的由某百货太原街店销售的“桂发祥十八街夹馅麻花”未标注生产日期,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产品,据此事实,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对方退货并主张支付其1000元的赔偿。
庭审中,李某提供了商品实物、购物小票及购物视频等证据材料,完成了证明消费者购物过程的举证责任,而百货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百货商场否认其销售无生产日期的涉案产品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某百货太原街店销售无生产日期产品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法院判决百货商场给李某办理退货,并退还李某购物款19.50元;同时支付李某赔偿款1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