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品买过期 十倍索赔胜诉

百检网 2021-11-15
    李先生在某大型连锁超市的一家分店购买了五盒 徐福记 皇冠巧伯礼桶,购买后对照 保质期和 生产日期,发现 食品已经过期。李先生以超市销售 过期食品存在欺诈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庭上,超市以李先生明知产品过期,同时没对 消费者造成损害为由抗辩。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先生要求超市10倍赔偿的请求。超市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该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食品过期 买家索赔
 
    2015年5月21日,李先生在一家超市花284.5元购买了五盒徐福记皇冠巧伯礼桶。其中,三盒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19日,两盒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21日。然而产品外包装显示保质期为“脆花生巧克力和朱古力豆”6个月,“奶酥巧克力和柔柔蜜巧克力”12个月,其他产品18个月。
 
    因为5盒商品都已经过期,李先生到超市服务台找到负责人协商,要求按照商品价值退款,并加以10倍赔偿,未料遭到超市门店负责人拒绝。于是,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其购买物品货款284.5元,并10倍赔偿其损失2845元。
 
    法庭上,超市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既然明确标注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而李先生在购买食品的时候对产品是否过期完全知情,且未因购买过期食品而受到任何损害。另外,超市没有故意销售过期产品的主观过错,故认为李先生要求10倍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抗辩无效 超市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李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购买时该商品已过了保质期限。法院对于超市抗辩意见中不存在故意销售过期产品主观过错、不同意10倍赔偿的主张不予采信,对李先生要求10倍赔偿的诉求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超市上诉至市一中院,坚持认为李先生对于明知是过期食品的商品仍然购买,且购买后并未食用,因而他没有因涉案产品而受到任何损害,故不同意10倍赔偿。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赔偿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此外,根据*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市一中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李先生在超市购买的脆花生巧克力和朱古力豆为已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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