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借用营业执照 售卖过期食品

百检网 2021-11-15
      天津市民李先生年前从一商家购买了不少 年货,当时商家称春节促销,还给了他一些赠品。可是没想到回家后,李先生才发现一些刚买的东西都快到 保质期了,还有一些已经过期的东西在里面。由于大部分都是食品,李先生拿着购物票据直接找到了商家,可老板却躲着不见。后来,雇佣的员工告诉李先生,说老板是用的别人的营业执照,就为了把这些快过期的东西卖出去。李先生现在不知道该找谁赔偿了,“应该找营业执照持有人赔偿吗?”
 
    解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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