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舌尖上的安全出新规:中小学周边将设食品摊“禁止区

百检网 2021-11-15
  在山东,又有一部事关”舌尖上的安全“的新规出炉。1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 食品 小作坊 小餐饮和食品摊点 管理条例》,该条例将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按照这一新规,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城市管理部门将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 幼儿园、 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焦点一: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可免费登记备案

  从业人员每年都得体检
 
  在山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到底有多少?据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介绍,截至2015年年底,全省纳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共有近18万家,从业人数多达33万多人。这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有着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等特点,一旦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基于此,上述条例应运而生。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介绍,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特点,该条例在管理模式上采取了”宽进严管“的办法,降低了准入门槛,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并且,其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焦点二:

  小作坊、食品摊哪些不能生产不能卖
 
  这回有了”负面清单“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来说,哪些东西不能生产、不能卖?伴随着上述条例的出炉,这一问题有了答案。据杨利介绍,上述条例确定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其生产经营实施禁止目录管理,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作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的产品包括: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而且,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分装食品。
 
  另外,按照上述条例,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摊点不得经营的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焦点三:

  中小学周边将设食品摊”禁止区“

  小餐饮进货票*少保存半年
 
  在城市里,哪里能摆食品摊、哪里不能摆?下一步,食品摊的可经营区域和禁止经营区域将进一步得以明确。上述条例中明确提出,乡镇政府、街道办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据县(市、区政府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在划定区域外,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城市管理部门可根据公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情况下,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点经营。
 
  另外,按照上述条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委会、居委会发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县(市、区政府食药监、城市管理等部门,并协助其依法予以处理。
 
  焦点四:

  小餐饮和食品小作坊一年内违法三次

  两年内不能再”开张“
 
  在处罚方面,上述条例中提出,如果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将由县(市、区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尤其引人关注的是,上述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如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将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其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被吊销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自登记证吊销之日起2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注销信息公示卡的食品摊点自信息公示卡注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记者赵云龙
 
  随意抛弃病死动物,*高可罚3000元(主
 
  1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该条例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提出了强制性要求。按照该条例,如果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该条例中明确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对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染疫、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他有病害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收购、贩卖、屠宰和随意抛弃前款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按照该条例,如果未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如果有人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其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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