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因食品过期向超市索赔 俩人被“发群示众”

百检网 2021-11-15

 
  据陈先生、李先生说,11月26日,他们到于洪区一家超市购买 食品后发现是 过期食品,要求索赔,但遭到了超市的拒绝,双方发生激烈冲突。陈先生、李先生向工商部门举报这家超市出售过期食品。超市对两人进行拍照、录像,报了警。 事件继续升级,超市店主将两人的照片以及视频发到网上,称“两人是专买过期食品的,然后讹钱……”超市进行网上“示众”合理吗?合法吗?
 
  口述:

  买过期食品索赔遭商家反对
 
  11月29日下午,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接到陈先生的电话。他说,11月26日15时许,他和朋友李先生在于洪区一家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要求索赔,遭到了商家的反对。记者问陈先生是不是职业打假人?他说自己是有工作的,不是职业打假人。
 
  陈先生说,他们买了几袋方便面,发现是过期食品要求赔偿,但是店主情绪激动,用手机对他们进行拍摄。陈先生也用手机录下了店主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后来超市店主报警,陵西派出所民警出警调查此事。陈先生也向工商部门举报超市出售过期食品。
 
   升级:

  陈先生照片遭微信群转发
 
  事情暂时结束了。可是,11月28日,陈先生突然接到朋友的电话,称在一个微信的超市群里看到自己的照片被传播,并称自己是讹人的人。
 
  陈先生通过朋友发来的截图,看到了自己的照片和描述的文字。文字内容大致是:“各位店主注意啦,这两人是专业买过期食品的,然后讹钱,请卖给他们东西的店主注意自己家产品的生产日期。”
 
  陈先生向记者诉苦:“**我不是职业打假人,其次我买过期食品要求赔偿是合法的,超市的行为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我要进行维权。”
 
  记者看到了陈先生给记者发过来的文字和图片的截图。这是在一个微信“超市的群”进行传播的,群里有100多人,记者看到有两个人在转发这条消息。

  超市:

  群里的文图不是我发的
 
  陈先生向记者提供了这家超市的小票。小票上有商家的名字,商品总价8.5元。日期是2016年11月26日15时11分。小票上面有超市的电话。
 
  记者根据上面的电话,联系上了这家超市的店主。女店主说:“我在微信群里听说了这件事,有4个人在我们这儿和沈北地区的某超市一带专门讹钱,目前派出所已经知道这件事了。据说这伙人*多在一个超市讹了2000元钱。”
 
  女店主说:“你说的这两个人没来过我们店买东西。”记者问:“两个消费者向我们提供了你们超市的小票。”
 
  女店主说,“他们可能是在外面检的。我们店没卖过他们食品。”记者问:“知道是谁在群里发的消息吗?”
 
  女店主回答:“不清楚。”
 
   律师说法:

  微信朋友圈传播谣言行为违法
 
  辽宁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元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发布这条信息者已经侵犯了陈先生、李先生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超市有权利在店里对两个消费者拍照、录像,但是不能传播,更不能用带有人格侮辱性的语言,对这两位消费者进行诋毁。”
 
  于律师说:“发布者应该对两个消费者进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但是在现实中赔偿损失很难做到,经济赔偿必须要有证据证明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微信超市群’、网络贴吧等属于公众区域,发布者对发布的内容要负法律责任。通过微信朋友圈传播谣言同样触犯法律。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依据,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发布者没有相应事实可以证明两个消费者有法律上认定的讹钱事实。”
 
   省工商局:

  法律对职业打假人无统一说法
 
  省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职业打假人不是法律术语,法律上对这个职业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目前有两种说法,说法一,职业打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提防打击。说法二,职业打假人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克星、市场秩序的啄木鸟,应该保护和支持。
 
  这名执法人员表示:“《*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做出因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而商家拒绝赔偿其损失的判决。也就是说,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法律上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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