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管理条例进入三审 或于本周内表决通过

百检网 2021-11-15
    食品安全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其中, 食品摊贩和 小作坊的 管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环节。在今(21日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重庆市食品 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 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大会三次审议,三审稿对食品小作坊的定义进一步做出了修改。
 
  要对食品摊贩和小作坊进行管理,**要明确什么是摊贩和小作坊。在二审稿中,曾将食品小作坊定义为“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在此次提请审议的三审稿中,对这一定义进一步做出了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但彦铮表示,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审稿对食品小作坊的定义中,“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的表述容易产生歧义,于是三审稿在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中食品小作坊定义的基础上,将食品小作坊的定义修改为“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
 
  但彦铮介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审稿中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较多,不利于食品小作坊发展。因此,三审稿参考国家食药监总局印发的《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组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删除了食品风险等级较低的速冻食品。同时,为方便食品小作坊清楚明白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具体品种,三审稿还规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和重庆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
 
  据了解,三审稿删除了食品小作坊计划停产三个月以上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投产、停产超过三个月后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加工的首批食品应当委托检验的规定,以减轻食品小作坊的负担,只保留了生产加工首批食品应当报告的规定,以便食药监部门掌握情况。此外,三审稿还删除了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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