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样是馒头不合格 为咋有的罚5千有的罚5万?

百检网 2021-11-15
  此次公布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济南的5个不合格批次中,市民们还有不少疑问。
 
  “同样是 馒头不合格,而且产量销量还不小,怎么章丘的那个罚了5000元,历城区的那个却罚了5万元,十倍,也差太多了吧?”市民张先生看到公布的处罚结果后,非常不解。
 
  齐鲁晚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山东荣元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一批次“馒头”,检出霉菌计数项目不合格,货值金额5415 . 3元,被章丘市食药监局处罚5000元;而济南珍兰经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精制大馒头,检出山梨酸不合格,货值136 . 4元,被历城区食药监局处罚了5万元。
 
  记者注意到,公告内容显示,章丘市食药监局和历城区食药监局都依据《 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该法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为何货值更大的企业生产的不合格馒头反而处罚更轻,并且远低于《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低处罚金额?
 
  章丘市食药监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该局做出的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但在具体裁量时,依据《行政处罚法》27条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记者注意到,两家检出不合格馒头的企业均有整改情况,为何历城区的这家企业未减轻处罚?历城区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坦言,自己注意到了两个区的处罚力度不一。他解释,目前各区对辖区内的食品行政案件处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而历城区对生产企业的处罚均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有低于5万元的处罚底线。但跨区的处罚,则因行政执法人员对法条的理解,会有一些差别。
 
  记者注意到,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规范执法和依法行政,今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山东省食药监局下发了执行《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相关裁量基准的通知,给出了食药行政处罚案件中自由裁量的依据。其中《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对《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的裁量标准中,*低也没有低于5万元。
 
  济南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相关负责人解释,上述两个区的处罚都依据了相关的法律,并没有不妥。不过,目前省内自由裁量还未对“减轻”处罚即低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低处罚的金额进行细分,而《行政处罚法》中则有“减轻”的情况。解决该问题,还有待《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的公布。
 
  该负责人坦言,新的食品安全法比此前的老版食品安全法处罚金额高得多,堪称*严。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户经济实力一般,5万元的罚单比较重,不时出现因被处罚人搬家或躲避而无法执行的情况。在进行具体处罚时,也会根据经营业户的实际情况进行。
 
  “有的企业卖出了好几百好几千元的产品,怎么没收的违法所得才几十元,甚至才几元,这是怎么算的?”市民张先生对此也颇有疑问。济南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相关负责人解释,目前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所得主要还是按照卖出的产品所得的利润来计算,而不是根据具体的货值来计算。“经营环节、生产环节的利润很低,所以看起来违法所得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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