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食品不符安全标准 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百检网 2021-11-15
    陕西省西安市 消费者钟先生认为自己在陕西周至县百惠公司购买的商品,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退还货款并作十倍赔偿。日前,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决百惠公司退还货款64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6420元。
 
  今年1月17日,钟先生在周至县百惠公司购买了4盒德力兴牌苦荞粗粮礼盒、两盒蓝莓枸杞饮品、一盒杏仁百合核桃粉、3盒钙中钙、3盒玛咖蜂蜜饮品,共计642元。购买后,钟先生发现上述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玛咖蜂蜜饮品中使用了玛咖作为食品原料,未有关于“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和食用限量”等警示用语。卫计委《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根据《 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玛卡粉作为新资源食品。新资源食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玛咖粉公告附件—其他说明的情况明确列明,婴幼儿、哺乳期孕妇不宜使用;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等警示用语。“德力兴”牌苦荞粗粮、蓝莓枸杞、杏仁百合核桃粉、钙中钙、玛咖蜂蜜饮品中都含有一盒石斛饼干,石斛饼干的配料中有“鲜石斛”原料,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和《中国药典》规定,石斛是药品,不属于药食同源的商品原料,不得作为商品原料经营。
 
  今年2月2日,钟先生向周至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周至县市场监管局向百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钟先生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周至县人民法院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确保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近日,法院依法判处周至县百惠公司退还钟先生购物款642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款6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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