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桓台信誉楼销售苯甲酸超标黄花鱼获5万元罚单

百检网 2021-11-15
     日前,淄博市 食品药品 监管局发布发布《关于 流通环节省抽一批次 黄花鱼不合格处置情况的公告》,在山东省流通环节第二季度 监督 抽检中,涉及淄博市桓台县的一批次不合格产品,为淄博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花鱼,该产品经 检测 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 标准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桓台县食药监管局依法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并处罚款5万元。
 
    据了解,桓台县食药监管局接到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后,于5月30日送达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产品(标示生产日期:16/3/05,食品名称:黄花鱼,是该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由北海市尊*龙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后即放在该公司超市销售,共购进10公斤,购进价格29元/500g,销售价格33元/500g,至2016年5月30日已销售完毕,获利80元,购进上述黄花鱼时被抽样单位索取了供货方资质复印件、进货票据,但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被抽样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桓台县食药监管局于2016年6月1日对该公司涉嫌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一事正式立案调查。
 
    经桓台县食药监管局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 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桓台县局决定给予淄博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并处罚款5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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