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简称食安法第7条第1项规定,食品商家应制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第7条第2项规定食品商家应将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检验机关(构、法人或团体检验。其立法意旨系为健全食品商家自主管理,要求食品商家应从风险管理角度,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实施必要性检验,确认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卫生安全,负起自主管理责任,并于同法条第4项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其类别与规模等事项。
台食药署指出,经公告应于2016年7月31日制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的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制造商家将近400家;应于2016年7月31日实施强制检验的食用油脂输入商家及非属百货公司之综合商品零售商家分别约为190家及20个连锁品牌。
经公告业别及规模的食品商家,如未依规定制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或未实施强制性检验,可依食安法第48条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的,可处罚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商家登录;经废止登录的,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
据了解,台湾地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简称食安法于2014年2月5日增订食品安全卫生的三级品管机制,利用三层栏栅维护食品安全。一级品管由商家进行自主管理,二级品管为应用第三方验证机构的协助验证,三级品管由政府进行稽查抽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