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这一暂行办法是我国**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规章,回应了此前争议大、群众关心的问题。《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强化各大网站广告自律审查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健康发展。
医药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办法》指出,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根据《办法》要求,医疗、药品、特殊
《办法》同时指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着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付费搜索结果9月开始标明“广告”
《办法》同时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着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工商总局公告显示,《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有些付费搜索结果标注“推广”、“商业推广”等,从9月开始都要明确标明“广告”。
终结付费搜索“白马非马”的争论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将付费搜索纳入互联网广告管理范围,包括竞价排名也在其中,这将彻底终结此前业内一度对于互联网搜索推广是否“白马非马”的争论,对于类似魏则西事件等所暴露出的一些行业乱象将起到规范作用,同时也令普适于互联网广告的广告法本身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刘俊海教授同时认为,办法的出台,将是互联网广告发展当中走向法制化、多元化的里程碑事件。
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同时有利于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公平交易,以往收钱做推广,又不承担相应广告责任的行为将被规范、禁止;第三,互联网广告纳入法制范畴,有助于拉动实体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通过互联网广告,更好地连接消费者和实体经济。
文/本报记者 任笑元
供图/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