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桃片糕***被抢注 传承人使用字号未侵权
该案已由市一中法院一审、市高法院二审审结,并入选*高法指导性案例
合川桃片糕是重庆人耳熟能详的本地特产,有超过150年的历史,“同德福”***也享誉超过百年。
不久前,同德福传承人、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同德福负责人余晓华及其公司被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 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成都同德福起诉,称其侵权,要求赔偿。余晓华及重庆同德福提起了反诉。
目前,该案已由市一中法院一审、市高法院二审审结,驳回了成都同德福要求重庆同德福停止使用“同德福”字号的诉讼请求,并支持了余晓华及重庆同德福指控成都同德福借用***历史进行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反诉请求。日前,该案例入选了*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这是重庆法院系统首例入选*高法指导性案例的案件。
案情 ***被诉侵权
成都同德福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德福TONGDEUF及图”商标于199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桃片(糕点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18年1月13日。
成都同德福公司称,自2011年5月6日起,余晓华注册的重庆同德福公司擅自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因此,成都同德福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余晓华注销含有“同德福”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名誉及经济损失50万、调查取证的费用5000元,并承担所有的讼诉费用。
接到起诉书后,重庆同德福公司**时间向法院提起了反诉。作为同德福斋铺创始人余鸿春的后代,同德福第四代传承人余晓华说,自己注册重庆同德福公司的行为是善意的,其个体工商户字号并未对商标构成侵权,自己和“同德福”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且为推广这个品牌不遗余力,而成都同德福并未做过任何推广只是坐享其成。
余晓华及重庆同德福公司在反诉中要求:成都同德福公司立即停止将其“同德福”的商标与***“同德福”的任何历史、声誉影响进行关联的虚假宣传,登报消除影响,并停止对“同德福”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
焦点 谁侵了谁的权?
法院审理认为,余晓华与1898年创建的***同德福斋铺具有历史渊源,将“同德福”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行为是善意的,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商标侵权,因为成都同德福未提供余晓华注销个体工商户之前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余晓华是否侵权以现有证据无法判断;而重庆同德福生产的产品中使用“同德福”字样主、客观上均在于表明其与“同德福”斋铺的关系,没有搭商标便车的故意,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然而,成都同德福公司与同德福斋铺没有历史渊源,其在产品外包装上确实标注了“百年老牌”“始创于乾隆年间”等字样,容易导致消费者误会,构成了虚假宣传。至于成都同德福公司是否“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一事,因为余晓华举证不足,成都同德福公司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驳回成都同德福赔偿、道歉等全部讼诉请求,成都同德福停止虚假宣传,驳回余晓华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由重庆一中院一审、重庆市高院二审审结,并入选*高人民法院第12批指导性案例。
本报记者 张旭